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(nèi)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 。
報送備案時,許可人應提交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》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、《商標注冊證》復印件,并按照規(guī)定繳納備案費。
(一)應提交的申請書件
1、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,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。
2、申請人為自然人的,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(如身份證等),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,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復印件。
3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,或經(jīng)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。
4、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。
5、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,應提交經(jīng)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。
6、委托商標代理機構(gòu)辦理的,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。